警示
买车后出租给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利的纪法罪认定
实践中,存在党员干部真实出资购买车辆,出租给管理和服务对象后收取高额租赁费的情形,此种情形下,对于党员干部的行为如何定性容易存在不同认识。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。
方某,A街道党工委书记。严某,B公司实际控制人,该公司承接了A街道垃圾清运业务,业务发包和款项结算均需经方某审批。二人交往期间,严某曾多次请托方某关照其公司业务,并承诺感谢。2020年,方某主动提出,由其出资60万元购买两辆垃圾清运车,登记在B公司名下,出租给B公司使用,严某每月支付两辆车租赁费共7万元(市场租赁价为两辆车每月共4万元),严某表示B公司确有需求,因此同意。2020年至2024年,方某多次为B公司承接垃圾清运业务提供帮助,并收受严某车辆租赁费共计43个月301万元。另查明,方某与严某及B公司并未签订租赁协议,两辆车一直由B公司管理使用。
本案中,对于方某的行为如何定性,存在三种意见。第一种意见认为,方某真实出资60万元购买车辆出租给严某,并获取租金收益,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,违反廉洁纪律,应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追究其党纪责任,并收缴违纪所得301万元。第二种意见认为,方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严某谋取利益,并以租赁费名义收受严某好处,方某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为301万元。第三种意见认为,方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严某谋取利益,并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严某出租车辆,实施权钱交易,方某构成交易型受贿,受贿数额按交易时市场价与实际支付价的差额129万元认定。同时,对于方某在市场价内获得172万元收益的行为,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,违反廉洁纪律,适用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一百零三条处理,收缴违纪所得172万元。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,具体分析如下。
其一,方某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严某收取租赁费的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。根据“两高”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相关规定,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,以受贿论处:……(3)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”。该司法解释对交易型受贿进行了规定,与直接受贿相比,交易型受贿既具有客观市场交易,双方以物品或服务等进行价值交换,又表现为明显的市场交易不对等(如受贿人以明显低价买入或者以明显高价卖出),交易内容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手中公权力,存在权钱交易。因社会实践复杂性和变化性,司法解释无法穷尽列举交易型受贿具体形式,而使用了“以其他交易形式”兜底性规定。据此,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,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,实施权钱交易,均属于交易型受贿。
本案中,方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严某谋取利益,并以每月高于市场价3万元的价格向严某收取租赁费的行为属于交易型受贿。从主观方面看,双方达成了权钱交易合意。方某明知严某有请托事项且承诺感谢,仍通过出租车辆方式从中获取高额好处费。严某明知方某提出的租赁价明显高于市场价,仍乘机向方某输送利益。双方对以租赁车辆为手段、以超出市场价给予“租赁费”作为贿赂标的均具有明确认识。从客观方面看,双方完成了权钱交易。方某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严某承接业务等提供帮助,严某通过支付超出市场价租赁费向方某输送利益。
同时,根据《意见》对交易型受贿的规定,“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”。在计算交易型受贿犯罪数额时,应当剥离正常市场交易获利,仅将权钱交易部分认定为犯罪数额。本案中,方某每月收取高出市场价3万元的租赁费,43个月共收取的129万元系方某利用职权为严某谋利的对价,应当认定为方某的受贿数额。
其二,方某在市场价内获得172万元收益的行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。违规从事营利活动,主要指党员干部违反规定,从事各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,包括违规经商办企业、拥有非上市公司(企业)股份或者证券等形式。实践中,认定是否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,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重点审查党员干部是否违反了有关规定。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影响职务行为的廉洁性,违纪点在于特定身份主体违反规定进入市场经济活动,但进入市场经济活动后实施的行为须符合市场交易规则。受贿犯罪侵害职务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,认定的核心在于实施了权钱交易。区分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纪行为与受贿犯罪,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实施了权钱交易,亦即党员干部的获利来源于市场还是来源于权力对价。实践中,可以从党员干部是否真实出资或参与经营管理、是否承担投资风险、是否遵循公平公正市场交易原则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。
本案中,方某每月在市场价4万元内向严某收取租赁费的行为属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,所获172万元系违纪所得应予以收缴。一方面,方某在市场价内收取172万元租赁费未实施权钱交易。方某真实出资60万元购买垃圾清运车,实际出租给B公司使用,且客观上承担了车辆折旧等成本。B公司一直使用方某的垃圾清运车,方某在市场价内收取的172万元租赁费符合等价交换的原则,对于此部分获益,双方并无利益输送合意,不构成犯罪。另一方面,方某违反有关规定从事了营利活动。方某身为A街道党工委书记、国家公务员,违反《公务员法》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、办企业的规定》等禁止性规定,违规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租车辆获利,影响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,构成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违纪行为。
综上,方某的行为同时构成违反廉洁纪律和受贿犯罪。对方某以每月4万元市场价收取车辆租赁费的行为,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,其获取的172万元作为违纪所得予以收缴。方某每月以超出市场价3万元收取好处费的行为构成受贿,受贿数额共计129万元。(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纪委监委 王刚 宋立礼)
